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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章程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全称是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是由石家庄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家居装饰装修施工、设计单位,建筑装饰材料科研、生产与经营单位,大中专院校的相关专业和个人会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石家庄地区。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履行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起到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石家庄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石家庄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石家庄市民政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务楼西配楼2202

本会的网址:https://www.sjzzszxw.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依据法律法规、政府委托,管理装饰装修行业,开展相关咨询、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服务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一)根据会员需要,组织市场拓展,发布行业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业务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产业发展;

(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质量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行为,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行业规范服务和评优活动;

(三)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装饰装修施工、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考核、推荐、评定;

(四)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进行与其他行业或组织的行业性协调或谈判。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因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接受、调解、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五)参与行政管理部门就有关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和听证,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合同文本、工程定额、施工规程和地方标准等;

(六)宣传、贯彻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

(七)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警告、通报批评、开除会员会籍等处理。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八)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和合作,为会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九)本会依照法律法规,承担本市装饰装修行业的自律管理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本会义务;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书或资信证明复印件

     3、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个人会员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资格证明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五)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或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或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六条有关情形之一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石家庄市民政局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个人信用良好;

(三)熟悉装饰行业发展政策,在行业中有较好的口碑,能为行业发展带来积极作用;

(四)在企业担任重要职务,精通业务,具有较强市场开拓和应变能力,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能发挥骨干作用;

(五)拥护并遵守《石家庄市装饰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具备履职尽责能力;

(六)所在单位为石家庄市装饰协会会员,加入协会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石家庄市民政局审核;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石家庄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驻会副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石家庄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石家庄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会长、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会长、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监事3-5,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共石家庄市委社会工作部、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特殊情况可通过分支机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理事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