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新闻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11-21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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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
为维护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安全意识 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装饰装修引发的房屋结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县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增强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拜倒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根据实际,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把好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关。 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落实装修人、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在单位的责任。要对辖区建筑装饰装修安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采取重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形式开展监管工作,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各有关主体提高守法意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居委会和住宅使用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 三、落实备案巡查,形成有效机制 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收集有关资料、登记装饰装修工程主要事项,并将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当场告知装修人;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安全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住建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备案巡查有关工作,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四、加大巡查督导,确保质量安 全各县(市、区)要严格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不按装修方案施工或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强化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发现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的问题,应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改正,并报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对住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必须依法认真调查,立即责令纠正,严肃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采用板报标语、宣传图册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住宅装饰装修基本知识,增强广大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文明装修、合理使用的思想。要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和装修企业,有组织地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良好执、守法环境。 |